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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發表時間:2021-09-23 瀏覽次數:

根據學校《第十一屆學術委員會換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院級單位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制定原則》,學院對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進行了修訂,經現行院學術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布如下。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健全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成立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學術分委員會(下簡稱“院學術分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決策機構,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履行本單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在學科建設、教學科研、教師聘任、學術評價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院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 成

第四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由9名成員組成,適當考慮本院學科間的平衡。其中,擔任校領導、職能部門領導、院級單位黨政職務及院內所屬研究所正職等黨政職務的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40歲以下青年教師不少于1人。

第五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

(二)公道正派、治學嚴謹、學風端正;

(三)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擁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四)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院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五)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六)按正常退休年齡能夠任滿1屆。

第六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的遴選實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薦、協商確定的原則。委員候選人由各系推薦產生,充分反映全體教師的意見。學院根據推薦情況,經民主協商,通過黨政聯席會審定并征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后,確定聘任人選,由院長聘任,并報學校科研處備案。

任期內委員的增補,由院長提議,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校領導、職能部門領導及院級單位黨政正職負責人不擔任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八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最多不超過兩屆。學術分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院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院學術分委員會會議中獨立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院學術事務及院學術分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恪守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堅守學術判斷標準,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參加院學術分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對議決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四)《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遇有下列情形,經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二)因健康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四)有嚴重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學院對下列事務進行決策前,應當提交院學術分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院學術分委員會審議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科學研究、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重大改革政策;

(二)學科、專業設置建議;

(三)學術機構設置建議;

(四)本科生、研究生培養方案建議;

(五)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的制定、修訂建議;

(六)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十三條 學院下述工作,涉及學術評價的,應當由院學術分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教學科研成果評價和獎勵,向學校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二)教師聘任、晉職和考核,人才引進;

(三)自主設立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

(四)其他需要學術評價的事項。

第十四條 學院作出下列決策前,可根據需要向院學術分委員會咨詢,由院學術分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與學術事務相關的發展規劃;

(二)院級單位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取得、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合作辦學等重大項目合作;

(五)其他需要聽取院學術分委員會咨詢意見的事項。

院學術分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院應當重新研究論證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五條 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學術規范》有關規定,協助校學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查處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六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經院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院級單位行政正職負責人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院學術分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委員可以向主任委員提出臨時增加議題,但需要與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

第十八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議決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必要時根據事項性質,也可以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院學術分委員會議決本章程制定原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第(三)項等事項,須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其他事項可經與會委員超過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所作決定須當場公布并由主持會議的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署方為有效。

院學術分委員會根據議決事項的性質,可以采取通訊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結果在院級單位黨組織工作人員監督下匯總,并經相關人員簽署后,保存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審議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與本人利益直接相關的,由主持會議的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決定相關委員是否回避。

第二十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邀請院級單位內部所屬機構、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二十一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如有實名異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對復議決定異議者仍不能接受,可以通過院學術分委員會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校學術委員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審議。

第二十二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對院級單位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對學術分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并提交院級單位教代會審議,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院學術分委員會設秘書1名,可以由科研秘書兼任,負責院學術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院學術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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