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政法大學學術規范》的通知
各院、部、處、室、所、中心:
《中國政法大學學術規范》已于2012年11月7日第13次校長辦公會修訂,現將全文予以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國政法大學學術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凈化學術環境,提高研究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國政法大學教師和學生,包括以中國政法大學名義發表學術作品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
第三條 學術研究應當遵循科學、嚴謹、繼承和創新的精神,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
第二章 學術規范
第四條 在學術活動中,教師和學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尊重他人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第五條 學術引文應當遵循以下規范:
(一)學術作品應當注重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的引用。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數據資料等研究成果,均應明確加以注釋,不得僅以在文后列舉“參考文獻”的方式籠統注釋。
(二)凡從他人研究成果中轉引文獻資料,應當在注釋中以“轉引自”方式說明。
第六條 學術成果應當遵循以下規范:
(一)提倡把學術史的考察作為學術成果組成部分,在繼承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學術觀點創新。
(二)學術成果署名應當實事求是,并在前言或后記中明確署名人的寫作分工和學術貢獻。
(三)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
第七條 學術評價應當遵循以下規范:
(一)學術評價應當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當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二)學術評審意見應當嚴謹、準確,禁用夸大和夸張詞語。
(三)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當對其評價意見負責,對評議過程保密。
第八條 學術批評應當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商榷為方式,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人格侮辱。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買賣、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偽造注釋,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未參加研究,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四)偽造學術經歷,偽造專家鑒定意見、榮譽證書和其他證明材料。
(五)其他為學術界公認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并組織調查、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負有為舉報人和調查經過等事項保密的義務。
第十一條?對學術不端行為實行實名舉報制。被舉報人有權對舉報事項進行辯解、說明。舉報人有義務配合調查,否則受理部門可中止調查;被舉報人拒不配合調查的,受理部門可推定舉報屬實。
第十二條 調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術不端行為實名舉報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校學術委員會學術規范與學風建設委員會提交舉報材料,由該委員會開展獨立調查,并得出調查結論。
(二) 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調查結論及時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調查結論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可以書面形式對調查結論提出異議。
(三) 校學術委員會學術規范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對調查結論的異議進行審議,并以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含)以上多數通過的方式,決定是否維持原調查結論。
第十三條 參與調查人員如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調查結果,結合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取消所得學術榮譽等處分。
(二)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停招研究生、撤銷學位、解除職務,直至開除等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最終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校內通過適當的方式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范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