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教學組織建設,優化教學組織機制,促進教學科研工作,保障和提高教學質量,依據學校規程,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教學組織是指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下設的政治學系、行政管理系、國際政治系和公共事業管理系。
基層教學組織負責本學科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學任務,負責學生的學習指導,同時承擔與本學科專業相關的科學研究組織、學科與專業建設等工作。
學院可以根據教學需要和學科發展需要,調整或設置基層教學組織。調整和設置的程序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層教學組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起草并修訂本學科專業各層次學生的培養方案。
(二)組織安排教學活動,組織編寫、修訂教材等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教學任務。
(三)提出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建議,提出本學科年度接收、引進教師計劃,并對擬進教師進行素質考察和業務能力評價。
(四)制定、編寫并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業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
(五)負責學生的學業指導,具體組織實施學生的課堂外學習實踐、交流交換和就業指導等工作。
(六)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組織教育教學改革項目、精品課程和教材、視頻課程等的申報和建設工作。
(七)根據有關規定對教師獎懲、出國進修、退休教師反聘、課程調整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其他日常教學管理以及學院指派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系設主任1名,根據各系人數和工作需要設副主任1-2名。通過本系教師民主推薦或自薦等方式,產生系主任、副主任人選,由院務會審議決定并予以聘任。
系主任每屆任期為4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五條 各系工作由系主任全面負責,副主任協助開展工作。
第六條 系主任、副主任的任職條件:
(一)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師德師風。
(二)具有較高的工作熱情,具有較強的團隊意識、團隊協作能力和管理、組織、溝通能力。
(三)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善于學習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在本學科中有較高的學術造詣,熟悉相關學科的知識。
(四)系主任應具有高級職稱,副主任應具有講師以上職稱。
(五)新任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連任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第七條 系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組織和協調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等相關工作。
(二)組織每屆教學、科研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推優、聘任人選。
(三)協助學院開展本科生教學、培養等相關工作。
(四)組織、協調本系各專業研究生招生、錄取、培養等相關工作。
(五)根據教學和學科發展需要,擬定進人計劃,組織試講和面試,向學院推薦擬錄用人選。
(六)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全系教師大會,年終召開工作總結會議。
(七)各系相關工作經過充分民主協商后,由系主任做出決定并上報學院。
第八條 系主任的考核方式:
(一)本人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由學院組織進行年度考核。
(二)由全系教師進行無計名投票。
(三)由學院組織考核,做出評價。
(四)由學院向系主任、系副主任書面反饋考核結果。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可以解除系主任、副主任職務:
(一)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嚴重失職。
(三)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本人提出辭職。
(五)有違法或者嚴重違紀行為。
(七)其他不適合繼續任職的情形。
第十條 學院按一定標準為系主任、系副主任提供通訊、交通補貼,按月發放。
第十一條 基層教學組織經費保障
學院為各系開展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學院按照各系實際在編人數每人每年2000元標準,向各系劃撥經費。各系經費應用在教學、科研、學術活動、學生工作等項工作中。
學院為各系建立經費本,經費支出由學院主管財務院領導、主管教學院領導和本系主任審核簽字,報銷范圍和報銷程序應符合學校財務規定。每年年底,各系主任應書面向院務會以及本系教師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學院從2016年開始向各系劃撥經費,當年結余不續轉至下一年度。
第十二條 基層教學組織集體活動的保障措施
(一)學院各系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集體學術交流或教學科研討論活動,每學期至少組織4次活動,集體活動的時間和地點原則上應相對固定。
各系主任負責每次集體活動簽到,并做好活動記錄,活動記錄原則上不少于300字。簽到表每學期末交學院辦公室存檔。
(二)學院每月為各系開展集體活動發放一次交通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次200元。各系額外組織的集體活動,如果發放交通補貼,應從學院向各系劃撥的經費中扣除,學院不再承擔各系額外組織集體活動的交通補貼。
(三)各系開展的集體活動,教師因個人原因缺席的,缺席一次不發交通補貼,同時扣發200元獎金;因學術休假、正常教學任務、學院安排的開會、出差等公事或因病假(需出具醫院就診證明)缺席的,不扣不發;無故缺席的,不發交通補貼,同時扣發400元獎金。
(四)每年度上半年缺席集體活動應扣發的獎金,在當年教師節獎金中扣除;下半年缺席集體活動應扣發的獎金,在年終獎金中扣除。
(五)各系組織的開題、答辯、復試等工作,按照《政管學院專項薪酬、獎勵、資助標準一覽表》中的標準執行,學院不再額外發放交通補貼。
第十三條 學校、學院因重大活動、重要工作開展的集體活動,凡是要求教職工必須參加的,參照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院務會負責解釋。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政管學院基層教學組織集體活動記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