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管學院公務用車制度
(政管學院2017年第8次院務會通過)
為保障和規范學院因公用車,節省開支,特制訂本制度。本辦法所指的因公用車是指學院因公務必要或緊急工作,經學院領導批準,由學院辦公室雇用的校外車輛。
第一條,學院領導因公用車,由學院辦公室統一安排派出車輛。
第二條,學院因公務必要或緊急工作,確實需要派出車輛的,由學院辦公室統一派出車輛。
第三條,由學院及各系承辦的學術會議、有交通費預算的專項工作或活動,需要租用車輛的,應首選正規出租車或快車、專車,并持與用車時間、行程一致的票據報銷。使用校外私人車輛的,由會議或專項工作、活動負責人自行聯系車輛,自行報銷。
第四條,學院綜合辦公室派車后做好記錄。用車人在使用車輛后填寫《政管學院用車單》,寫明用車人、用車時間、路線、金額,由司機交學院辦公室審核報賬。
第五條,沒有通過學院辦公室安排的用車,不能使用學院經費報銷。
第六條,在北京市內用車的,學院原則上不從昌平派車。確有必要的,由院長或主管財務的副院長批準方可派車。
政管學院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