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11月26日第10次院務會審議通過)
(2017年12月14日第8次院務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授予在學業成績、科研成果和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秀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統稱“研究生”),基于不同的類型和等級,資助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的學雜費、科研經費和生活費。
第三條 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適用本辦法。人事檔案不轉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經特別說明的研究生教育項目招收的研究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等級設定、獎勵標準和獎勵名額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置:
(一)新生獎學金,獎勵比例為70%,獎勵金額為學費金額。
(二)特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5%,獎勵金額為學費金額加9000元。
(三)一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20%,獎勵金額為學費金額加2000元。
(四)二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50%,獎勵金額為學費金額。
第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名額只能用于本學年,不得跨學年使用。
特等獎學金用于資助拔尖人才,名額由學校統一掌握;特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按照實際人數評選,不降低評選標準。一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剩余名額可以轉入本學年的二等獎學金名額。二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按照實際人數評選,不降低評選標準。
第六條 研究生新生獎學金不分等級,名額由學校下達,依據招生錄取過程中的初試和復試總成績進行評定。
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特等獎學金、一等獎學金和二等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七條 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的年限,不超過其基準學制規定的學習年限。
第八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申請條件、評定標準與評定規則
第九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基本申請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2.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3.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4.課程學習階段的研究生,須按時修完培養計劃中安排的學年全部課程。
(二)特等獎學金
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權威期刊發表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90分;碩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權威期刊發表論文,或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兩篇(含)以上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90分。
(三)一等獎學金
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碩士研究生上一學年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
(四)二等獎學金
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碩士研究生上一學年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
第十條 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從申請人上一學年(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的學習成績、科研成果、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學習成績分值計算
課程學習階段的研究生,須按時修完培養計劃中安排的全部課程。
學習成績為必修課平均成績乘以60%,滿分60分(成績均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用于計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必修課成績僅包括學位公共課與學位專業課成績,不包括讀書報告、學期論文、學年論文和前沿講座以及社會實踐科目的成績。
第十二條 科研成果分值計算
科研成果應以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名義發表,其認定參照《中國政法大學科研管理典》相關規定進行。科研成果認定以正式出版和發表的成果的原件為準。科研項目認定以課題立項書的原件或由項目主持人簽字的復印件為準。獲得“學術新人”榮譽稱號的,視為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一篇;“學術新人”評選出的優秀論文和在《研究生法學》發表論文的,視為在一般期刊發表論文。研究生院設立的優秀博士論文培育項目、研究生創新基金項目等屬于校級科研項目。
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字數一般應不低于3000字,在報紙理論版或學術版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字數一般應不低于2000字。
科研成果的考評分值,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一)學術論文:權威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25分,核心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15分,一般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每篇2分。論文集類出版物中發表的論文視同一般論文。學生提交一般期刊論文用于計算加分的每學年不超過3篇。共同發表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按論文標準分值的70%計分,其他作者不計排名,按照標準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數計算分值。
研究生為學術論文第一作者,導師為第二作者且為兩人合著的,研究生按論文標準分值的90%計分。導師為學術論文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且為兩人合著的,研究生按論文標準分值的70%計分。以課題組名義發表論文的,執筆人順序為論文作者順序。
(二)學術專著:每部25分。合著專著的,第一作者按標準分值的70%計分,其他作者不計排名,按照標準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數(不包含第一作者)計算分值。合作編著的,主編按照標準分值的20%計分,副主編按照標準分值的10%計分。參與學術著作撰寫的,每撰寫一章或相應的份額,計2分。
(三)科研項目:科研項目的界定執行學校科研典的標準。
科研項目主持人和參與人以立項書為準。參與人未在縱向項目立項書中列明的,須提交主持人出具的關于參加項目研究時間、工作內容和科研量的證明,同時提交主持人簽字的不低于5000字的申請人單獨署名的研究成果。橫向項目參與人必須在立項書中列明,同時提交主持人簽字的不低于5000字的申請人單獨署名的研究成果;橫向項目立項書外的參與人不計分值。
①主持國家級縱向項目每項20分,立項書內參加人每人2分,立項書外參加人按照立項書內參加人的50%計分。
②主持省部級縱向項目每項15分,立項書內參加人每人1.6分,立項書外參加人按照立項書內參加人的50%計分。
③主持橫向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每項5分;項目經費10(含10萬元)—20萬元的每項4分;項目經費2(含2萬元)—10萬元的每項1分。立項書內參與人按照主持人分數的1/5計分。
④參加教師主持的學校科研項目的,立項書內參與人0.5分,立項書外參加人按照立項書內參加人的20%計分。
⑤研究生主持學校項目的每項1分,立項書內參加人0.2分,立項書外參加人不計分。
不以中國政法大學為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不計分值。
參加國家級和省部級縱向重大科研項目的,同一課題同一人可申報2次,但申報的研究成果不得重復;其余項目,同一課題同一人只允許申報1次。
學生提交用于計算加分的科研項目每學年不得超過3項。超過3項的,由評審專家組按申報順序取前3項計分。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請人在獎學金申報截止日后獲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補報申請本學年度的獎學金,但可將該成果用于下一學年度獎學金申報。
以上所涉各項參評科研成果,評審專家組有權依據其專業判斷,綜合考慮學術成果的質量、是否符合學術規范等,經集體合議,在標準分值的基礎上向下浮動90%。
上述規定未能涵蓋的科研成果,包括內部刊物發表的學術論文、向政府報送的調查報告、政策建議書等,如的確質量較高,可由評審專家組酌情計分。
申請人所報成果的形式要件由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專人負責審查,審查合格后提交評審專家組評定。對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當年的評獎資格。
申請人如對評審專家組的評定有疑義,可以請求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予以解釋;如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議。由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另行成立評審專家組予以審核和復議,該復議所做出的決議為最終結論。
第十三條 綜合素質分值計算
綜合素質從思想品德、社會實踐(專業實踐)、公益活動、表彰獎勵等方面對學生綜合素質進行考評,滿分為10分。每位參評同學的基準分為6分,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加2分,院級獎勵加1分,在公益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同學經學院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可以適當加分,但同一性質的獎勵最高加2分,不累計加分。
第十四條 排名規則
學院按照分數排名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獲得者,排名規則為:
(一)總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總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總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學習成績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上述各項成績相同,綜合素質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評獎學年有違反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科研成果弄虛作假,課程考試不及格,受到處分或處罰等情形的,不能參評學業獎學金。
已經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被發現有上述情況的,撤銷獎學金獲獎資格,收回獲獎證書和獎學金。
第四章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 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的制定、名額分配、獲獎名單的審定等工作,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學校的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領導小組下設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
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的評定工作,由學校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學院設立由院領導、研究生導師、各研究所負責人、教輔人員和學生代表組成的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研究生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的具體事務。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學院評審、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
(一)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進行名額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請。
(三)學院組織評定、公示和推薦,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四)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審核。
(五)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六)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七)報送主管校領導批準印發公文。
(八)發放獲獎證書和獎學金。
(九)獎學金資料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九條 每年研究生錄取工作結束后,由學院按照分配名額,根據初試和復試總成績初步確定獲得新生獎學金的研究生名單,并報送研究生院審核批準。
研究生院發放錄取通知書時,應當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獲得獎學金以及獎學金金額。
第二十條 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自秋季開學后啟動。學院按照相應比例和名額,遵照評定標準與規則,自評定工作啟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評和公示等工作,并將推薦名單報送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
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應當在接到學院推薦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評結果匯總、審核、公示等工作。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小組提出申訴,工作小組應當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申訴人如果對學院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名單經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經主管校領導批準,由學校印發公文。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于學校發布公文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網站公布獲獎名單并報送財務處。
第二十二條 提前一年畢業的研究生,應當按學校的規定繳納第三學年的學費,并可以參加該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審。被評為二等以上獎學金的,財務處發放與學費等額的獎學金,超出學費的部分不予發放。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資金管理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全日制學術型研究生,MPA另行規定。該細則由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2017年12月14日